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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A公司日常经营内容与案件概况及研究

lewis 5年前 (2020-11-15) 阅读数 11 #VPS/云服务器
文章标签 法律

案件概况

A公司日常经营内容包括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公开信息,然后整合用于公司盈利。B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服务器由于A公司的“非法爬取”出现了一段时间的宕机,已经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要求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并经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进行了逮捕。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对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及观点针对性地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对A公司人员变更为较轻的罪名起诉。

由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针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犯罪,属于比较新型的犯罪,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观点之前对焦点问题也做了相应的深入学习及研究,在此整理并分为几篇文章以供交流学习,由于仅用作交流与学习,对案件部分事实做了处理,如有近似纯属巧合。本文就从A公司角度进行分析,不再着重区分自然人地位与作用。

限于时间、经验和知识水平等因素,难免存在一些不足甚至错误,尚祈读者多提意见。

人员加班费、租用高防服务器费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经济损失

一、起诉意见书认为

A公司的破坏行为造成B公司各类损失包括人员加班费、租用高防服务器费、购买软件服务费、防火墙开发费共计150万余元,该经济损失的后果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①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二、辩护人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做了如下定义,“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辩护人认为,该解释对经济损失的定义非常明确,即在犯罪发生前的损失、因犯罪行为间接产生的损失、可以通过一般手段恢复原状避免的损失,均不是解释中定义的损失。

起诉意见书中的150万经济损失是根据什么得出的呢?辩护人在阅卷后得知,该数据仅在B公司报案材料中出现过,分别包括“人员加班费30万元,租用高防服务器费70万元,购买软件服务费20万元,软件防火墙开发费30万元”。(注:关于材料的证据类别、合法性问题,不再重复,同案例一的第二篇文章)

但辩护人认为,根据在卷证据,难以对150万元损失数额认定高防服务器,具体理由如下:人员加班费不应当被认定为经济损失。人员加班费仅有B公司提供的工资转账凭证及加班员工名单,辩护人认为仅有以上材料,无法认定加班费属于损失数额。首先,该凭证只能证实B公司曾经向所属员工支付过加班费,无法直接证明加班因为恢复数据、功能产生费用,其次,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加班时段和加班费用支付标准,加班费用数额不具有客观性,最后,该支付凭证关联性存在极大的问题,凭证显示的加班月份、支付时间、打印时间均在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系统被破坏的时间段之前,简言之,破坏的行为未产生前,加班的工资已经产生了。根据解释,犯罪发生前的损失不是该罪定义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租用高防服务器费的必要性及数额的合理性存疑,需要进一步查证,具体理由如下:

高防服务器是某种可以抵御网络攻击的高级服务器。使用者可以通过租用高防服务器,利用其较为可观的带宽资源及智能过滤攻击系统达到避免被他人恶意攻击的目的。但辩护人认为,B公司所述的攻击行为(查看页面,抓取数据)并不足以造成B公司服务器瘫痪,因为,辩护人通过计算B公司服务器的压力峰值,得出结论:报案材料中所称攻击行为产生的额外20万次页面查看次数(PV)造成系统瘫痪,其实该数量远远低于服务器能承受的最大数量(压力峰值),不可能给服务器造成太大的影响,更不需要租用高防服务器再提升防御能力。

具体计算:B公司对外公布其注册用户为6000万(注:案例一第二篇用户数与本篇用户数不同,作者为了说明问题做了单独的调整,以各自文内的数字为准),通常情况下,每天访问的用户数量会在20%以上,(B公司2014年对外高调公布活跃数量为30%)基于6000万用户,每天访问的用户会有1200万。辩护人又经过向专业人士咨询及自己上网核实得出,通常每个访问的用户页面查看次数会有30次,也就是1200万用户,会产生3.6亿次的点击查看。辩护人又再次向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在没有先前数据参考的情况下,高峰访问量(压力峰值)通常会达到平均每日访问量的5倍左右。辩护人也通过查阅资料核实了这一结论,其中有一篇论文较为典型,已作为附件供参考。根据该结论,为了防止系统瘫痪,往往服务器的压力峰值会据此设置,也就是3.6亿次的5倍18亿次,简言之,B公司服务器至少能承受高峰时段18亿次的点击访问页面。B公司声称的20万次攻击显然无法对B公司服务器造成影响,B公司租用高防服务器提升恶意攻击防御水平没有任何必要性,即使B公司租用了服务器,也无法排除其系其他原因租用。综上,租用服务器费不应当被认定为经济损失。

除此以外,辩护人还想提一点,虽然租用高防服务器比较昂贵,但服务者也会根据使用者不同的需求产生不同的价格,特别是防护峰值及租用时长,防护峰值越高,租用时间越长,价格越高。通过报案人提供的租用服务器发票信息高防服务器,辩护人联系到了提供服务器的公司,并通过咨询了解到70万元是以最高峰值租用了三个月的价格。辩护人上段论述过,B公司本身的压力峰值就很高,可以承受B公司描述的攻击行为,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况且该类攻击行为停止后网站便会自动恢复,更没有必要租用服务器三个月。

因此,辩护人不排除B公司为了打击同类竞争的A公司,故意提供了与本案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妄图利用公权力机关的权力,错误追究B公司刑事责任的合理怀疑。

未完待续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编者注】司法实务中的此类问题非常多。小编认为,把专业问题简单化,让法官、检察官真正搞明白,其重要程度不亚于技术问题本身。【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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